
李某,共產黨員,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五中隊協管員。2018年4月12日,區紀委監委對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紀律審查、監察調查;4月16日,對其采取留置措施。

經查,2014年至2017年,李某利用其協助查處官渡區官渡街道辦事處轄區內違規建蓋農房的職務便利,放任建筑老板違規加蓋農房,多次收受5名建筑老板行賄款共計32.15萬元。

據李某交代,受賄所得均被其用于日常生活開支和賭博。在李某接受審查調查期間,其妻子為其退繳8萬元贓款。

2018年7月,區紀委給予李某開除黨籍處分;11月,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紀法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5年)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案例提供: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紀委監委 漫畫:吳世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