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紀律檢查建議書、監察建議書(簡稱“兩書”)管理使用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近日,昆明市紀委監委印發了《紀律檢查建議書、監察建議書管理使用辦法(試行)》。《辦法》共5章15條,主要包括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內容、審批、制發、執行、管理、申訴、結果運用、責任追究等內容。
《辦法》明確,有“不執行、不正確執行或者拖延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的;作出的決議、決定、指示不適當應予以糾正或撤銷的;任免、獎懲決定明顯不適當的;違反黨紀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黨風建設中存在突出問題應予以解決的;其他需要提出紀律檢查建議的”等情形之一的,紀檢機關可以向有關黨組織或黨員干部印發紀律檢查建議書。有“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應當予以糾正的;有關單位作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需要采取補救措施的;錄用、任免、獎懲決定明顯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需要完善廉政建設制度機制的;其他需要提出監察建議的”等情形之一,監察機關可以向有關部門或單位印發監察建議書。上述建議類型既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辦法》規定,“兩書”的內容包含監督執紀、審查調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的建議,整改的要求以及法律法規、黨紀條規依據;“兩書”整改落實情況納入各單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巡察工作重點內容,作為評價各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的重要參考;對“兩書”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建議的紀檢監察機關申訴,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回復,對回復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回復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再次申訴;申訴、回復期間,不停止原建議的執行;經回復單位審查,認定建議有錯誤的,原建議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辦法》要求,對紀檢監察機關的建議,有關黨組織、單位或部門如無正當理由,應予采納,并及時召開黨委(黨工委、黨組)會或行政班子會,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時限、責任人等;自收到紀律檢查建議書或者監察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部分建議需長期整改另計時限)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回復提出建議的紀檢監察機關(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單位主要領導和同級紀檢監察組織負責人需簽字背書;并按照“誰承辦、誰督辦、誰審簽、誰審結”的原則,執行情況由有關部門或單位報送至提出建議的承辦部門,承辦部門對建議的整改情況負責監督落實,并將情況抄送至市紀委監委黨風政風監督室;對被建議對象整改不徹底、落實不到位、不按時反饋情況的,或者無正當理由不采納建議的,進行通報批評,對責任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依紀依法進行處理。
市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要求,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立足“監督的再監督,檢查的再檢查”職責,結合“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切實加強對已發“兩書”的跟蹤問效,實行掛號銷賬管理,督促相關單位按要求整改落實,并結合實際采取專題民主生活會等多種方式進行深刻剖析,促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張興吾 趙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