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紀委監委組織部應每季度召開1次聯席會議,辦公室、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室、機關黨委(紀委)參加,定期分析排查紀檢監察干部問題,適時研判隊伍狀況,針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妥善處置……”
近日,為貫徹落實《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把隊伍建強、讓干部過硬,保山市紀委監委出臺《市紀委市監委部門負責人履行紀檢監察干部監管主體責任暫行辦法》。
《辦法》明確市紀委監委派駐(出)機構、市委巡察機構、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本部門干部監管的第一責任人,應對本部門干部嚴格教育、管理和監督。縣(市、區)紀委監委、園區紀工委、市直單位紀委應根據《辦法》出臺本轄區本單位干部監管主體責任相關規定,實現內部監督主體責任壓實全覆蓋、無死角。
工作中,部門負責人應動態掌握本部門干部思想政治狀況、作風狀況及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情況,根據情況及時了解干部“八小時以外”的社會交往情況;每年應對本部門干部開展1次家訪,及時掌握干部本人家庭狀況;與本部門干部每年至少進行1次談心談話,及時疏導情緒。
同時,部門負責人發現本部門干部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應向市紀委監委分管領導報告,及時進行提醒談話、批評教育,防止小錯釀成大禍。發現本部門干部存在涉嫌違紀違法及職務犯罪問題線索,應直接徑送市紀委監委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室按程序處置。
“部門負責人履行本部門干部監管主體責任情況納入本人年度述職報告和本部門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內容;對本部門干部問題存在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應當報告而沒有報告、應當糾正而沒有糾正情況,致使本部門干部被處理的,將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部門負責人責任。”該市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左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