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西雙版納州紀委監委通過網站、微信工作群、“清風雨林”微信公眾號轉發,提醒全州紀檢監察干部學習關注并引發熱議。
“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保障監察機關依法行使政務處分權、完善國家監察制度的重要舉措。”州紀委副書記、州監委副主任王恒康表示,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出臺,改變了處分標準不統一的局面,有利于提升政務處分工作的法治化、規范化水平。
“政務處分法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筑起懲戒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的嚴密法網。”州監委委員田波說,政務處分解決了以往對一些公職人員的行為“政紀不適用,黨紀管不了”的現象,政務處分法把法定對象全面納入處分范圍,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筑起了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
政務處分對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州紀委監委干部蔡毓華說:“政務處分適用范圍為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意味著除了黨政機關的公務員外,對法官、檢察官、國企管理人員、村干部、公辦的教科文衛體單位的管理人員等都適用。”
州紀委監委案件管理室主任楊者三學習梳理發現,政務處分法中所列出的違法行為,既包括貪污賄賂、收送禮品禮金、濫用職權等較為常見的一些公職人員違法行為,也對一些應該予以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作出了進一步明確。比如,“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拒不按照規定糾正特定關系人違規任職、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且不服從職務調整的”“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等行為,都被納入政務處分情形,并規定了其適用的政務處分。這些問題在近年來管黨治黨、從嚴治黨的過程中具有典型性,將其納入政務處分范圍,體現了紀法貫通,有利于推動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有效貫通。
“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的任免機關、單位都可以適用政務處分法。政務處分法規定:本法適用于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活動。同時規定: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適用于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處分。也就是說,公職人員的任免機關、單位可以適用本法有關規定作出處分,在明確這兩類主體的基礎上,政務處分法突出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的理念,對兩類主體應發揮的作用和應承擔的責任作出規定。”州紀委監委駐州財政局紀檢監察組干部張巍巍說。
“為保障公職人員的合法權益,政務處分法專設一章,對政務處分的程序進行明確。其中,政務處分法對調查取證、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詳細規定。”州紀委監委干部蔣朝志說,“如規定‘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不得因被調查人的申辯而加重政務處分’等。”
“保護公職人員合法權益,一方面體現出對人權的尊重,一方面也體現出對法律公正性、權威性的維護,確保政務處分權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州紀委監委干部彭喜偉說。政務處分法還明確了對處分決定被撤銷的公職人員的救濟途徑,規定:政務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公職人員的級別、薪酬待遇,按照原職務、職級、銜級、崗位和職員等級安排相應的職務、職級、銜級、崗位和職員等級,并在原政務處分決定公布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沒收、追繳財物錯誤的,應當依法予以返還、賠償。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為監察機關實施政務處分提供法律依據,大家紛紛表示,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有利于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作為紀檢監察干部,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就是監督執紀的有力武器和看家本領,將認真系統學習好、貫徹好本法,進一步規范政務處分活動,切實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不斷鞏固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成果。(巖溫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