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麗江市紀委監委制定出臺《反映市管干部實名檢舉控告核實和告知工作規范(試行)》,以下簡稱《工作規范》,切實做好反映市管干部問題的有關工作,維護實名舉報人合法權益,強化對黨員干部和監察對象監督的有效性,提高信訪舉報問題線索的可查性。
《工作規范》規定,承辦人收到反映市管干部問題檢舉控告后,對留有電話等具體聯系方式的,應當按照規定對反映問題進行預篩選和判斷。核實前,應當表明身份,告知檢舉控告人的權利和義務;核實過程中,不得主動透露檢舉控告內容,應當就核實對象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聯系方式、是否檢舉控告和反映內容等依次進行詢問,核實對象陳述內容與檢舉控告所載內容相符的,即認定為實名檢舉控告。
同時,對于來信、來電和網絡檢舉控告,承辦人原則上采取電話方式進行核實,必要時經信訪室主任報分管副書記同意,可以采取面談等方式。對來訪檢舉控告,接訪人須按規定核實和記錄來訪人員信息。承辦人采取電話方式核實和告知的,應當通過統一電話號碼撥出并錄音,經批準采取面談等方式核實和告知的,應當有2名以上工作人員在場,做好記錄并由雙方簽字后留存備查。
核實和告知工作應當在收到實名檢舉控告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舉控告人在核實和告知過程中要求補充材料的,應當在收到補充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辦理;實名檢舉控告人持本人身份證到來訪接待場所詢問辦理情況的,經核實后,由接訪人在來訪舉報受理系統中進行登記,填寫《實名檢舉控告詢問告知單》,經信訪室主任批準后,送承辦部門答復。
承辦部門向實名檢舉控告人答復辦理結果的情況應及時向信訪室反饋,信訪室做好梳理匯總,報有關領導。在核實告知工作中,對因態度惡劣、言語失當或不正確履職等引起不良影響、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今年以來,市紀委監委對84件反映市管干部問題的實名檢舉控告逐一進行了核實告知,及時回應群眾關切,有效提高了紀檢監察工作滿意度和群眾獲得感。(舒英妹 || 責任編輯 王文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