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雙版納州紀委監委與州公安局聯合制定出臺《西雙版納州紀檢監察機關與公安機關查處誣告陷害誹謗公職人員行為協作配合工作機制》(簡稱《機制》),從紀法依據、工作目標、職責分工、程序要求等方面作出具體規范,形成嚴肅查處誣陷行為的工作合力。
“近年來,我們不僅建立了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的制度,而且建立了為受到不實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的常態化工作機制。”州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介紹,通過不斷規范工作機制,將進一步凈化政治生態,調動和保護廣大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
明確界定具體情形。《機制》規定,錯告是指舉報人由于認識上的問題,向舉報部門作了不符合實際的舉報;誣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實,或憑想象猜測、虛假告發、偽造材料企圖陷害他人的;誹謗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等方式向紀檢監察機關作惡意舉報,企圖使他人受到紀律法律責任追究、影響選拔任用及其他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細化部門工作職責。《機制》要求,紀檢監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協作配合事項包括誣告陷害、誹謗問題線索移送和案件通報;誣告陷害、誹謗案件聯合查辦;誣告陷害、誹謗案件辦理結果反饋。紀檢監察機關在辦理案件中,發現實名舉報人涉嫌誣告陷害、誹謗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同時,明確了紀檢監察機關在辦理案件中,發現黨員、監察對象自身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犯罪,又涉嫌誣告陷害、誹謗行為違法犯罪的,將按程序移送公安機關同步辦理。
《機制》還規范了查處誣陷行為的工作程序。屬于錯告的,紀檢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應及時做好檢舉控告人疏導教育;對罔顧事實繼續舉報的進行批評教育。對經調查核實已有明確結論仍繼續檢舉控告、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將按照誣告陷害行為依法處理。查處誣陷行為的典型問題,紀檢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將聯合在媒體發布公告、公開通報曝光。
《機制》的出臺,旨在營造激濁揚清的社會氛圍,構建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堅決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向誣告陷害者亮劍,為干凈擔當者撐腰,全力營造擔當作為、干事創業的發展環境。(巖溫扁 || 責任編輯 國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