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證言材料要一人一證,可由證人書寫,也可由調查人員作筆錄,并經本人認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也適用于詢問證人。”實踐中,這種由被審查調查人、證人主動或被動自行書寫的材料,一般稱為自書材料。自書材料系自書人親筆書寫形成的證據材料,有利于補強筆錄等證據的證明力和辦案人員對案件的綜合把握,在認定案件事實過程中起到重要的證明作用。對自書材料的審核,應注意以下要點。
自書材料形式上的審核。審核自書材料是否系自書人自愿書寫。通過審理談話等方式查清自書材料形成的時間和空間背景,是否系自書人在受到威脅、引誘、欺騙、虐待、體罰等非法手段的情況下書寫。對于合法性存疑的自書材料,可以由審查調查部門作出合理解釋或說明,或在審理談話中詳細訊(詢)問自書人書寫自書材料的過程,以查明是否存在非法情形下自書的情況。對于通過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獲取的自書材料要及時排除。
審核自書材料的提取、保管等過程是否規范。一是需審核是否由2名以上具備資格的審查調查人員在首頁上注明收到時間并簽名。二是需審核自書材料是否由自書人逐頁簽名、捺指印,并注明書寫日期。對于因特殊情況無法由自書人自行書寫的自書材料,是否在打印件上注明無法書寫的原因,并由自書人逐頁簽名或捺指印。三是需審核自書材料的修改、更改、補充之處,自書人是否捺指印。對于更改內容較多的,審查調查部門是否作出合理解釋或說明。四是需審核從其他案件中復印過來的自書材料,是否書面注明不能調取原件的原因、復印件制作過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點,也需審核制作人員和原自書材料持有人(單位)是否簽名或者蓋章。
審核自書材料是否完整。對于內容不完整、缺失、缺頁的自書材料,需審核提取、保管等過程是否規范,自書人是否作出說明,審查調查部門是否作出合理解釋或說明。
對于證人僅提供自書材料,未制作談話或詢問筆錄的,需重點審核是否系證人親自、自愿自書,證人的身份是否確定,證人是否具備作證資格等方面內容。同時,還需審核審查調查部門是否對未制作筆錄作出說明,是否對自書材料提取情況作出說明,確保自書材料合法合規。
自書材料內容上的審核。首先,需從真實性角度進行審核。自書內容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依據。需著重審核內容是否符合常理,是否符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經驗法則、事物的發展規律。如,行賄人的自書材料顯示其送了一套價值300萬元的房產給受賄人,但當時市場上同小區同戶型同朝向的房產價值400萬元,自書材料顯示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根據經驗法則,對于該自書材料顯示房產價格等內容的真實性則值得懷疑,需要結合購房合同、轉賬記錄及相關涉案人員的筆錄進行綜合判斷。對于自書人與被審查調查人、證人系親屬或存在利害關系的,自書材料的客觀性、真實性更要仔細判斷,需結合在案其他證據對其內容進行重點審核。其中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自書內容,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其次,需從一致性角度進行審核。需要審核自書材料顯示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經過、結果、情節等關鍵性內容與筆錄、書證等證據之間,以及前后幾份自書材料之間,是否一致,是否相互印證,是否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如,被審查調查人在筆錄中供述其某一行為系受賄行為,但在自書材料中卻辯解為正常的民間借貸、合伙等民事關系,而且書寫詳細,辯解看起來合情合理。又如,行賄人自書材料顯示,其為順利擔任某單位某職務而向受賄人行賄,但書證顯示其在行賄時已擔任該職務,這矛盾就需作出解釋。
從準確認定事實,保證案件質量出發,自書材料與筆錄等其他證據存在矛盾或者矛盾無法解釋的,必須進一步核實清楚。根據經驗法則、邏輯規則,通過對前后自書材料分析對比,結合在案證據進行綜合分析作出判斷。對于自書材料中所作辯解合理且有證據支撐的應予采納,不合理也缺乏證據支撐的不予采納。對于存在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等關鍵性問題的,需要找相關人員核實,查清不一致的原因,化解證據之間的矛盾,并明確以哪一份自書材料為準。(福建省廈門市翔安區紀委監委 肖文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