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立案審查的黨員,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一般由負責審查的紀委提出處分意見,經被審查人所在黨支部的黨員大會討論形成決議,并按照規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或者有權處分的黨組織審批。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紀委有權直接決定給予黨員紀律處分。在實踐中,支部大會討論違紀黨員處分事宜應當把握好以下幾個問題。
基層紀委、派駐機構不能直接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原則上須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并報基層黨委批準。依據黨章第四十二條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根據相關規定,鄉鎮、區屬國企等紀委作出黨紀處分,原則上需經過支部大會討論和基層黨委批準兩個程序。需要注意的是,《中國共產黨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明確基層紀委可以批準給予其審查的案件中的被審查人警告、嚴重警告處分。鄉鎮基層紀委立案審查的黨紀案件,給予被審查人警告和嚴重警告處分的,除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復雜之外,無須提請基層黨委批準,但仍需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對于派駐機構而言,依據《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派駐機構審查調查和審理工作結束后,應當提出對違紀黨員的處理建議并通報駐在單位黨組(黨委)。駐在單位黨組(黨委)按照權限和程序,對違紀的黨組織、黨員作出紀律處理或者黨紀處分決定。由此可見,派駐機構不具備黨紀處分權,僅具有處理建議權,黨紀處分應由駐在單位黨組(黨委)作出。當然,駐在單位黨組(黨委)作出紀律處理或黨紀處分決定前,一般也應按照黨章規定召開支部大會討論處分事宜。
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紀委可以直接決定給予黨員紀律處分。《條例》將“特殊情況”明確為:案情涉密、敏感;違紀案件跨地區跨部門跨單位;違紀黨員所在的基層黨組織無法正常履行職責、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其負責人同違紀問題有關聯;違紀黨員為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各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干部;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明確規定的相關情況。其中,違紀黨員為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各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干部為新增情形,需要特別注意。同時,《中國共產黨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定》第十四條在《條例》的基礎上新明確了兩種“特殊情況”:一是支部大會經討論無法及時形成決議,或者因可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人數未超過全部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半數不能及時召開支部大會;二是縣級以上紀委提級審查下級黨委(黨組)管理的黨員。因此,在實踐中,應當根據上述文件精神綜合把握縣級及以上紀委可以直接給予黨員紀律處分的特殊情形,既要正確理解立法原意,也不能隨意擴大適用情形。
支部大會討論違紀黨員處分事宜的程序與違紀黨員權利保障。關于召開支部大會的程序,《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中明確了相應的工作機制。支部大會、黨支部委員會分別承擔黨支部議事決策機構和日常工作領導機構的職能,對黨員的組織處置和紀律處分一般應當經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后提交支部大會決定。支部大會、黨支部委員會一般由黨支部書記召集并主持,當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以委托副書記或者委員召集并主持。同時,《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等黨內法規要求在支部大會討論違紀黨員處分事宜的過程中,要注重保障違紀黨員的權利。一是通知違紀黨員到會。基層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違紀黨員的處分時,如無特殊情況,應通知違紀黨員出席會議。二是保障違紀黨員的申辯權。對于違紀黨員的申辯和他人的辯護,應當如實聽取、記錄,采納其合理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但如果違紀黨員拒絕參加支部大會,放棄申辯權,支部大會討論違紀黨員處分事宜可以按程序正常進行。
(作者單位:江蘇省蘇州高新區紀工委(虎丘區紀委)、虎丘區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