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是有機統一的,部分黨內法規制度的制定參考了相關法律法規,黨的紀律建設也應為國家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起到示范引領作用,所以我們在認定“關系密切的人”時應該體現黨紀國法的統一。《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明確規定了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概念,明確將特定關系人擴大到了姻親、身邊工作人員,這就為刑事司法提供了一定參考,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系密切的人也不應只限于近親屬或與近親屬具有相似程度的密切關系人。
從近年來查辦的案件來看,國家工作人員身邊的人有的通過攀遠親、姻親形成親密關系,有的通過同學、戰友關系形成穩定的利益共同體,有的因上下級關系而結成利益聯盟,有的因長期為領導服務而成為所謂“親信”,這些人與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的關系已經到了一種非常密切的程度。所以,不宜將這些姻親、上下級、同學、圍繞和攀附在國家工作人員周圍的小團體組成人員等排除在關系密切的人之外,否則會使對這些人賄賂犯罪的查處受限。
客觀上能夠通過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人,基本上都是與國家工作人員有密切關系的人,而不僅僅限于有身份關系的近親屬、情婦(夫)等。特別要注意的是,共同利益關系不僅包括物質利益,而且包括其他方面的利益,即由于某種原因,國家工作人員容易為其不正當行使職權。亦即具體哪些人屬于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并不需要司法機關特別明確規定,而應在個案的具體評價中,由行為主體與國家工作人員的關系來進行實質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