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舉報不是泄憤工具
趙某與村黨支部書記高某曾因宅基地糾紛交惡。趙某為發泄個人私憤,捏造杜撰了高某私吞公款、挪用救濟款物以及非法占用土地并造成土地大量毀壞等虛假信息,編寫了“黑內幕”“劉文彩式的書記高某”等誣告材料,向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作虛假告發。此外,還編寫印制了“喚醒全體村民的一封信”等材料,在其所在村內散發、張貼,對高某的身心造成了極大傷害,影響惡劣。最終,趙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當前有少數別有用心的人將信訪舉報權利異化為泄憤的工具,通過無中生有、捕風捉影、制造謠言等手段,借舉報之名行誣告陷害之實。以上案例中,趙某反映高某違紀違法等問題,均為其個人捏造、杜撰,其原因出于個人恩怨,其目的是要把高某“搞倒搞臭”。
趙某的行為屬于打擊報復并造成不良影響的誣告陷害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誣告陷害罪。
信訪舉報誤區要避開
信訪舉報是充分保障黨員干部和群眾監督權利的重要途徑,能夠進一步加強黨員干部和群眾對紀檢監察機關的信任感、認同感和獲得感。現實中,部分黨員干部和群眾對信訪舉報還存在一些認識誤區。我們結合案例進行剖析,讓大家在信訪舉報時能更加合規合紀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