揣著判決裝糊涂
宋某多次向市、區兩級紀委監委、黨委政法委、檢察院等單位領導發送短信,稱區法院工作人員孫某、李某克扣、截留其判決執行款,意圖使孫某、李某受到刑罰。
經查,涉及宋某的民事訴訟判決已全部執行完畢,宋某發送短信所反映的問題不屬實,屬于惡意捏造,主要目的是發泄對法院判決執行的不滿。最終,宋某因其行為構成誣告陷害罪,被處以刑事處罰。
檢察機關如果查實信訪舉報人的行為屬于捏造犯罪事實、意圖陷他人于刑事追訴之中,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則舉報人的行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宋某對判決不滿可以走法律途徑。但是,宋某故意捏造事實、散布謠言,以散發短信的方式誣告陷害相關審判人員,惡意詆毀司法機關公信力,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誣告陷害罪,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信訪舉報誤區要避開
信訪舉報是充分保障黨員干部和群眾監督權利的重要途徑,能夠進一步加強黨員干部和群眾對紀檢監察機關的信任感、認同感和獲得感。現實中,部分黨員干部和群眾對信訪舉報還存在一些認識誤區。我們結合案例進行剖析,讓大家在信訪舉報時能更加合規合紀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