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站 方弈霏
編者按
紀檢監(jiān)察機關作為黨內監(jiān)督和國家監(jiān)察專責機關,肩負著用好黨紀和國法“兩把尺子”的雙重職責。在查辦案件中,必須堅持紀法雙施雙守,對被審查調查人查實的違紀違法犯罪問題,從“紀、法、罪”三個層面綜合判斷,全面、準確、充分評價其行為本質。本案中,徐某在擔任B市衛(wèi)健委黨委書記、主任等職務期間,違反規(guī)定為王某等多名干部在錄用、工作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應如何定性?徐某對其子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行為放任不管,應承擔什么責任?徐某利用職務便利幫助嚴某承攬工程項目,嚴某提出送予徐某30萬元感謝費,徐某因擔心被查,表示錢暫放在嚴某處,至案發(fā)未實際取得,其行為是否構成受賄?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特邀嘉賓
李翠 四川省攀枝花市紀委監(jiān)委第七紀檢監(jiān)察室副主任
葉子茂 四川省攀枝花市紀委監(jiān)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
邵峰 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
徐坤林 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一級法官
基本案情:
徐某,女,1987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A省B市衛(wèi)生局黨委書記、局長,B市衛(wèi)健委黨委書記、主任等職。2023年12月退休。
違反組織紀律。2013年至2022年,徐某在擔任B市衛(wèi)生局黨委書記、局長,B市衛(wèi)健委黨委書記、主任期間,違反規(guī)定向轄區(qū)內相關醫(yī)院負責人打招呼,為王某等多名干部在錄用、崗位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
違反廉潔紀律。2019年至2023年,徐某之子牟某(另案處理)利用徐某的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時任B市某醫(yī)院院長周某(另案處理)為多人在醫(yī)院相關項目承攬上謀取不正當利益并收受財物。徐某對牟某利用其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行為不加制止、放任不管。
受賄罪。2013年至2022年,徐某在擔任B市衛(wèi)生局黨委書記、局長,B市衛(wèi)健委黨委書記、主任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醫(yī)療設備采購、工程項目承攬、職務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所送現(xiàn)金共計107萬元(其中30萬元未遂)。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24年1月10日,B市紀委監(jiān)委對徐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1月17日,經A省監(jiān)委批準,B市監(jiān)委對其采取留置措施。4月17日,經A省監(jiān)委批準,對徐某延長留置時間三個月。
【移送審查起訴】2024年6月28日,B市監(jiān)委將徐某涉嫌受賄一案移送B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B市人民檢察院指定C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黨紀處分】2024年7月17日,經B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B市市委批準,決定給予徐某開除黨籍處分;按規(guī)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
【提起公訴】2024年8月9日,C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徐某涉嫌受賄罪向C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4年11月14日,C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三十萬元。判決現(xiàn)已生效。
構成受賄能否同時認定違反組織紀律
嘉賓:李翠 葉子茂
事實:2013年至2022年,徐某在擔任B市衛(wèi)生局黨委書記、局長,B市衛(wèi)健委黨委書記、主任期間,違反規(guī)定向轄區(qū)內相關醫(yī)院負責人打招呼,為王某等多名干部在錄用、崗位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王某等人所送錢款共計37萬元。
本起事實中,徐某違反選人用人相關制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干部職工的錄用、崗位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錢款共計37萬元,其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并已達到受賄罪的追訴標準。在認定徐某上述行為構成受賄犯罪的同時,還應將其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的行為同時認定為違反組織紀律。理由如下:
違法必先破紀,在干部職工錄用、崗位調整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的,首先應用紀律尺子衡量,根據(j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guī)定,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榮譽表彰,授予學術稱號和征兵、安置退役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guī)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徐某違反選人用人相關制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干部職工錄用、崗位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違反了黨的組織紀律。
“紀、法、罪”是三個不同的評價體系,雖然三者都是對行為人的有關事實或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并予以懲處,但懲處的依據(jù)、方式和后果并不相同,因此在三個不同評價體系內同時認定,并不存在重復評價的問題。比如違規(guī)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公款旅游等違規(guī)公款消費行為,既是黨員違反廉潔紀律(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的違紀行為,也是公職人員違反廉潔要求的違法行為。一般情況下,對違法行為,按照“特殊優(yōu)于一般”等原則,優(yōu)先判斷該行為是否符合《條例》分則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類型,若無相關規(guī)定予以特別明確的,則直接適用《條例》總則紀法銜接條款規(guī)定予以處理。而對職務犯罪行為,一般適用《條例》總則紀法銜接條款進行認定,不再適用《條例》分則規(guī)定的違紀行為類型進行評價。但實踐中,也有一些特殊情況,為突出強調紀嚴于法、紀在法前的要求,按照充分評價原則,對于涉嫌職務犯罪行為的全部事實或部分情節(jié),可以在適用《條例》總則紀法銜接條款的同時,適用《條例》分則有關規(guī)定從違紀層面進行特殊評價。比如,為黑惡勢力提供幫助充當“保護傘”并收受賄賂行為,充當“保護傘”情節(jié)惡劣但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同時認定違反群眾紀律;違規(guī)選拔任用干部并收受賄賂行為,可以同時認定違反組織紀律,等等。
本案中,徐某為他人在錄用、崗位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并收受賄賂,且達到受賄犯罪的追訴標準,構成受賄罪。由于紀律、法律屬于不同的評價體系,徐某收受賄賂行為應評價為受賄,違規(guī)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的行為應同時評價為違反組織紀律。因其行為發(fā)生在2013年至2022年,應適用2018年《條例》第二十七條(紀法銜接條款)和第七十七條(違反組織紀律條款)定性處理。
縱容親屬利用其職權謀取私利承擔什么責任
嘉賓:李翠 葉子茂
事實:2019年至2023年,徐某之子牟某利用徐某擔任B市衛(wèi)健委黨委書記、主任的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時任B市某醫(yī)院院長周某的職務行為,為商人張某等人在項目承攬上謀取不正當利益,并收受張某等人所送財物。經查,徐某知悉牟某利用其職權尋求周某幫助,但認為牟某系為自己的公司從周某所在醫(yī)院承攬工程項目,因此對牟某利用其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行為不加制止、放任不管。相關證據(jù)證實,徐某不知悉牟某請托周某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并收受財物的事情。
在審理時有意見提出,該起事實中徐某與牟某構成共同受賄。經分析研討,我們未采納該意見,認為徐某不構成受賄罪共犯,而是違反了廉潔紀律。
根據(jù)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本案中,牟某利用徐某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向周某打招呼,為商人張某等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并收受財物,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根據(jù)徐某供述及相關證人證言,徐某不知悉牟某請托周某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收受財物的事情,徐某在主觀上沒有共同受賄的故意,客觀上也并未利用自己的職權為他人謀利,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不構成受賄罪。
徐某上述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廉潔紀律。黨員干部不僅要自身過硬,還要管好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不得縱容、默許其利用黨員干部的特殊身份謀取非法利益。根據(jù)《條例》規(guī)定,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其中,縱容是指黨員干部對其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行為不加制止、放任不管。本案中,根據(jù)徐某供述及相關證人證言,牟某從事個體經營,主要承攬醫(yī)院相關的工程項目。徐某知悉牟某利用其職權尋求周某幫助,但認為牟某系為自己的公司從周某所在醫(yī)院承攬工程項目,因此對牟某利用其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行為不加制止、放任不管。牟某被留置后,徐某向周某詢問牟某與其之間是否存在權錢交易關系,也能證明徐某不知悉牟某利用其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請托周某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事情。但徐某對牟某的失察、失管,甚至默許縱容,使得牟某多次利用徐某的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造成不良影響,系典型的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由于徐某縱容牟某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行為發(fā)生在2019年至2023年,應適用2018年《條例》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予以處理。
約定受賄但未實際控制財物怎樣定性
嘉賓:葉子茂 徐坤林 邵峰
事實:2021年,徐某利用擔任B市衛(wèi)健委黨委書記、主任的職務便利,向時任B市D醫(yī)院院長李某(另案處理)打招呼,幫助商人嚴某承攬D醫(yī)院工程項目。嚴某承攬到工程項目后,向徐某提出送予其30萬元感謝費,并詢問怎么給徐某。徐某表示同意,因擔心被查,提出將錢暫放在嚴某處,等以后再收。因徐某案發(fā),其未實際取得該30萬元。
對于徐某上述行為如何定性有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徐某不構成受賄罪;第二種意見認為,徐某構成受賄罪(未遂),應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關于斡旋受賄的規(guī)定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三種意見認為,徐某構成受賄罪(未遂),應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關于普通受賄的規(guī)定追究其刑事責任。我們經分析研討采納第三種意見。
第一,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嚴某謀取利益,并收受嚴某財物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從客觀上看,徐某利用擔任B市衛(wèi)健委黨委書記、主任的職務便利向時任D醫(yī)院院長李某打招呼,幫助嚴某承攬D醫(yī)院工程項目。從主觀上看,根據(jù)徐某供述和嚴某證詞,嚴某成功中標相關項目后,向徐某提出送予其30萬元感謝費,并詢問怎么拿給徐某。徐某表示同意,因擔心被查,提出將錢暫放在嚴某處以后再收。徐某與嚴某之間對該30萬元達成明確的行受賄合意,并具有收受該30萬元的條件。綜合主客觀因素,徐某構成受賄罪。
第二,徐某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實際控制該30萬元,構成受賄未遂。根據(jù)刑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司法實踐中,受賄犯罪既遂的判斷標準為受賄人實際控制賄賂財物。受賄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實際控制財物,即行為人停止犯罪行為并非出于其主動放棄的意愿,而是因外部壓力或者客觀原因導致其無法控制財物,比如案發(fā)或者行賄人破產等。本案中,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嚴某謀利,嚴某為表示感謝,向徐某提出送予其30萬元。徐某表示同意,因擔心被查,提出將錢暫放在嚴某處以后再收。經查,嚴某未將該30萬元特定化(比如按照徐某指示存入他人賬戶或者用于投資等),徐某未能實際控制該30萬元。徐某因被查,未能實際取得該30萬元,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綜上,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并與他人達成明確的行受賄合意,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實際控制財物,構成受賄未遂。
第三,徐某的行為應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普通受賄和斡旋受賄是受賄罪的兩種類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八條分別作出了規(guī)定,其中,普通受賄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斡旋受賄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實踐中,由于認定二者的方式不同,援引的刑法條款亦不相同,二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從職權行使的角度來看,普通受賄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相關行為。而斡旋受賄則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相關行為。二是從所謀取的利益來看,普通受賄要求為請托人謀取的利益既包括正當利益,也包括不正當利益。而斡旋受賄僅限于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三是從職務行為的表現(xiàn)來看,普通受賄在實踐中多表現(xiàn)為直接的權錢交易,未借助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而斡旋受賄則需要借助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實現(xiàn)權錢交易。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guī)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擔任單位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通過不屬自己主管的下級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本案中,徐某擔任B市衛(wèi)健委黨委書記、主任,其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系的B市D醫(yī)院院長李某的職務便利為商人嚴某謀取利益,屬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因此,徐某上述行為構成普通受賄,應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