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2023年12月修訂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將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行為由違反群眾紀律調整到違反政治紀律。
有關規定
“樹立正確政績觀”是黨章對黨的各級領導干部提出的具體要求。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明確規定:“對一切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的行為,要嚴肅追責問責,依紀依法處理。”
《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規定》第五條第(四)項將“政績觀存在偏差,不能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能準確把握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在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上不積極不作為,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亂作為”確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采取平職調整、專任職級公務員、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處理,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可以辦理提前退休。
紀律要求
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樹的是個人形象,撈的是政治資本,本質上是錯誤政績觀支配下的急功近利和貪圖虛名,必然帶來極大的資源浪費、發展機遇浪費,透支一個地區、領域的長遠健康發展,嚴重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背離了高質量發展的要求。
黨員干部要求真務實、真抓實干,做工作自覺從人民利益出發,決不能為了樹立個人形象,搞華而不實、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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