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都是嚴肅的、具體的、實在的,如果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必定要受到嚴肅追究。
拔除“山頭主義”的根系
某州委原副書記、人大常委會原主任余某某在任職期間,常以景頗族的“頭人”自居,利用手中的權力為身邊親屬“行方便”,為不法商人“開綠燈”,為違法犯罪活動撐“保護傘”,不斷鞏固自己的“山頭”地位。一些黨員干部缺乏“政治安全感”,與他套近乎,向他遞“投名狀”,以獲得更高的政治地位和更大的經濟利益,導致清清爽爽的同事關系、上下級關系蕩然無存,他自己也成為當地政治生態的“污染源”。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黨員領導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的規定,余某某的行為嚴重違反了黨的政治紀律。
余某某搞“山頭主義”的行為,表面上只是搞點“小圈子”、營造“小氣候”、培植“小勢力 ”,實際上帶來了“大塌方”。他的所作所為造成了當地的“塌方式腐敗”,嚴重擾亂了當地的政治生態,成為全面從嚴治黨的“攔路虎”“絆腳石”,是修復、凈化政治生態過程中必須剔除的“政治毒瘤”。
一些黨員干部把擅權專政視為“有威信”,把拉幫結派當作“搞團結”,把分管領域當成私人領地,把權力用于為“小圈子”服務,以致“山頭”越來越多、越做越大,自己也成為凌駕于黨紀之上的“特殊人物”。比如,某州人大常委會原主任付某某等人以“教父”自居、獨霸一方的行為,也是“山頭主義”的典型表現,嚴重破壞了當地的政治生態。修復、凈化政治生態,必須讓“山頭主義”失去生存空間,堅決清除污染底泥和污染因子,驅散“政治霧霾”,扶正祛邪、正本清源,換來政治生態的海晏河清、朗朗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