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條例》第九十八條分兩款對違規送禮作出規定,其中第二款規定,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執紀監督中發現,現在送禮的手段升級、花樣翻新,隱形變異行為潛滋暗長,其中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名義變相送禮、拉關系的比較典型。除此以外,也存在其他變相送禮的情形,因此本款還規定了“等名義”,以涵蓋更為周延本條規制的是違規送禮,但“送”和“收”存在對應關系,對于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收禮的,也要給予相應處分。
關于“以講課費等名義變相送禮”行為認定
“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的實質和內容沒有變化,但表面上的形式有所變化,主要表現在:一方面受禮方沒有實際提供講課、課題開發、咨詢等勞務,也就是說“講課課題開發、咨詢等”不具備真實性,送禮方只是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行送禮之實;另一方面受禮方實際提供了講課、課題開發、咨詢等勞務,但從重要性和合理性角度分析判斷,有的確實沒有必要,有最有必要但支付的費用明顯超過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沒有明確的標準的,支付的費用明顯超過市場公允價值。
需要指出的是,依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舉辦的干部培訓,授課老師的講課費(稅后)執行以下標準: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講課費按實際發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4學時計算;其他人員講課費參照上述標準執行;同時為多班次一并授課的,不重復計算講課費。培訓工作確有需要從異地(含境外)邀請授課老師,路途時間較長的,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書面批準,講課費可以適當增加。《中央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規定:黨建活動經費支出中的“講課費”標準“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有關標準執行”。《國家藝術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和《國家出版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均規定國家出版基金規劃管理辦公室、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聘請專家講課所支付的費用,按照每半天稅后不高于3000 元的標準執行”。
關于“以講課費等名義變相送禮”所涉錢系公款的
鑒于其行為既符合《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構成,又符合《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關于“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的行為構成,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關于“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的規定,相應應當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追究黨紀責任。
關于“以講課費等名義變相送禮”數額
因所涉“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費用的支出標準不明確,且市場公允價值難以查明的,如確實明顯超過市場公允價值的,可以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追究送禮方黨紀責任,受禮一方自愿退出的收受財物金額可以相應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登記上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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