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屬于違反黨的廉潔紀律行為。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紀行為構成要件
本違紀行為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黨的機關或者國家機關。主觀方面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該行為違反規定,會侵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損害黨和國家機關的清廉公正形象,仍希望、放任該結果的發生。黨和國家機關違規經商辦企業,影響黨和國家機關公正執行公務,損害黨和國家機關形象,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有關規定
1984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1986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又發出《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明確規定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1993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1998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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