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違規組織、參加公款消費屬于違反廉潔紀律行為。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娛樂、健身活動,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關于“違反有關規定”
主要指違反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紀委、中央有關部門等制定出臺的一系列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相關規定,比如《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等等。
區分“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娛樂、健身活動”與“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娛樂、健身活動”強調的是對公共財物的管理和使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強調的是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如果接受的是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公款宴請等活動安排,則一個行為同時觸犯紀律處分條例中的兩個條款,應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違紀行為表現
有的黨員、干部用項目資金等專項工作經費支付吃喝費用,或者假借研究交流工作名義公款吃喝;有的在內部食堂、培訓中心違規公款吃喝;有的以辦公用品、會議費等虛假名義報銷餐費,或者將違規吃喝費用混入食堂正常開支,等等。由公款支付了本應由個人承擔費用的宴請,無論支付金額多少,都符合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違紀行為情形。
案例警示
云南省昭通市廣播電視局四級調研員鄭常溪,在擔任昭通市廣播電視局副局長期間,違規將單位部分收入交由下屬進行賬外管理,設立“小金庫”;多次借加班、出差、私人聚餐等名義組織吃喝,使用“小金庫”資金支付相關餐費、酒水費用。2023年5月鄭常溪帶隊到省外參加培訓期間,4次組織部分參訓學員違規外出聚餐,其中2次違規飲酒,相關費用從“小金庫”中開支。鄭常溪還存在其他違紀問題,2025年7月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相關人員分別受到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