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必須分層分類建立健全責任體系,推動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知責、擔責、履責。明確黨委(黨組)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明確各級紀委的監督責任,明確黨委(黨組)書記第一責任人責任,明確領導班子成員的管黨治黨責任,明確黨員、干部的具體責任。健全精準科學的問責機制,層層傳導壓力,以責任主體到位、責任要求到位、考核問責到位,推動管黨治黨責任落實到位”,強調“堅持責任上全鏈條,壓實各級黨委(黨組)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各級紀委的監督責任,推動各級黨委(黨組)書記扛起第一責任人責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切實擔負‘一崗雙責’,讓每名黨員、干部行使應有權利、履行應盡責任,做到權責對等、失責必問,壓力層層傳導,責任環環相扣,切實增強管黨治黨的責任感使命感,鞏固發展全黨動手一起抓的良好局面”。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十四條 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黨章總綱規定,“強化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加強對黨的領導機關和黨員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不斷完善黨內監督體系。”《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落實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強化責任追究。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規定,“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和黨委委員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職責”,“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加強對所轄范圍內黨組織和領導干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將“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列為“應當予以問責”的情形。《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七十四條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失職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作出了規定。
【立紀沿革】
2015年修訂《條例》時,在“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一章規定了對“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行為的處分條款;2018年修訂《條例》時,將該條文由“違反工作紀律行為”調整為“違反政治紀律行為”,更加凸顯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同時與其他黨內法規相銜接,將“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修改為“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表述更加完整、準確。
【違紀構成】
一、違規性
第一,本條規制的對象是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五條規定,“問責對象是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重點是黨委(黨組)、黨的工作機關及其領導成員,紀委、紀委派駐(派出)機構及其領導成員”,表明這是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的“關鍵少數”。與之相銜接,并按照權責相一致原則,本條規定的適用對象是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
第二,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力的須是“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是黨中央的明確要求,也是黨內法規的剛性規定。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強調,“強化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黨內法規規定,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由黨委(黨組)承擔,強調全面領導與部署;監督責任由紀委承擔,聚焦專責監督與執紀問責,需協同落實以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更是對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總體要求、責任內容、責任落實、監督追責等作出具體規范,指出黨委(黨組)應當將黨建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業務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同考核,加強對本地區、本單位(本系統)全面從嚴治黨各項工作的領導,并針對地方黨委、黨組(黨委)分別提出具體要求,要求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強化責任擔當,狠抓責任落實,黨委(黨組)書記應當履行本地區本單位全面從嚴治黨第一責任人責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履行“一崗雙責”。作為推進黨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紀檢監察機關所負監督責任,系指通過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推動黨委(黨組)主體責任、“一把手”第一責任人責任、領導班子成員“一崗雙責”、職能部門監管責任層層壓實,把每條戰線、每個環節的管黨治黨抓具體、抓深入、抓實在,推動嚴的基調一貫到底。
第三,須有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力的客觀行為。“不履行”系指未按照規定要求履行其職責,主要表現為故意不履行或者放棄履行,比如,重要工作不部署、重大問題不過問、重要問題不督辦,對問題線索不處置、不報告,包庇袒護等。“履行不力”系指盡管履行了職責,但因履行不充分、不盡責等原因未能達到要求,主要表現為對應管的工作監督管理不力,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比如,對黨中央決策部署敷衍塞責,管黨治黨寬松軟,奉行好人主義,對違紀違法問題查辦不堅決等。實踐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兩點:一是不履行或履行不力的職責必須是規定職責。確定規定職責的依據包括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三定方案”、個人職責分工等。二是準確區分“履職不力”與“工作失誤”。因客觀能力不足或經驗欠缺導致的一般性工作失誤,不直接等同于“履職不力”。應當結合主觀動機和后果嚴重性等因素,對行為性質綜合判斷。
第四,須有“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危害后果。一方面要造成危害后果。這里的“損害”,主要包括給黨的事業、利益等造成損失,比如政治生態破壞,組織功能虛化;“不良影響”,主要是指對黨的形象、黨和政府公信力等方面產生負面影響,比如黨員干部違紀違法事件頻發等。關于“損害”和“不良影響”的程度,必須達到嚴重程度才能適用,對于尚未產生相應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較為輕微的,則不應認定構成本違紀行為。另一方面要存在因果關系。在查明客觀行為和危害后果后,應當結合行為人職責范圍和要求,進一步研判客觀行為對危害后果是否具有相當的原因力,避免簡單機械歸因歸責。
第五,須是直接責任者或者領導責任者。界定有關人員責任時,要嚴格按照《條例》第三十九條和《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關于責任區分的規定予以準確劃分。在責任劃分時,要堅持“權責對等”,避免“一刀切”。比如,不能因單位發生違紀案件即簡單倒查追責問責,需具體分析相關責任主體是否盡到教育、管理、監督責任。
二、有責性
本條規制的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或者履行不力會造成危害后果,仍故意為之或放任危害后果發生。比如,故意對單位發生的違紀違法問題包庇袒護,導致更多更嚴重的問題發生。過失是指應當預見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力會造成危害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最終導致危害后果發生。
【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
準確把握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關系。黨委(黨組)的主體責任是前提,紀委的監督責任是保障,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缺一不可。一方面,離開黨委(黨組)的堅強領導,紀委的監督作用就難以發揮。只有不斷強化黨委(黨組)的主體責任,不斷健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才能保障紀委監督作用的權威性,確保紀委監督責任的有效發揮。另一方面,沒有紀委的監督,主體責任這個“牛鼻子”也就難以抓緊抓牢,只有充分發揮紀委的監督責任,協助黨委(黨組)推動做好各項黨內監督工作,才能保證黨委(黨組)主體責任有效履行。
與“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行為的區別。一是主體不同。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的主體系承擔相關職責的黨委(黨組)、黨的工作機關及其領導成員尤其是“一把手”,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行為的主體系承擔具體工作職責的黨員領導干部。二是危害后果不同。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行為主要導致政治上的危害后果,甚至引起連鎖性危害;而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行為主要導致工作層面、經濟層面的危害后果。
準確適用黨紀條規。對于發生在2016年1月1日前的管黨治黨不力的違紀行為,應當適用2003年《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按照失職瀆職行為定性處理。對于發生在或持續到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之間的管黨治黨不力的違紀行為,應當適用2015年《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按照違反工作紀律定性處理。對于發生在或持續到2018年10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之間的管黨治黨不力的違紀行為,應當適用2018年《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對于發生在或持續到2024年1月1日之后的管黨治黨不力的行為,應當適用《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按照違反政治紀律定性處理。(山東省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