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為11月4日,陜西省延安市安塞區紀委監委組織黨員干部前往張思德生平事跡陳列館參觀學習。 趙萬忠 攝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我們黨一切行動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是我們黨區別于其他一切政黨的根本標志。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的一切工作,必須以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為最高標準。檢驗我們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終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實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人民權益是否真正得到了保障”,強調“對一切侵犯群眾合法權利的行為,對一切在侵犯群眾權益問題上漠然置之、不聞不問的現象,都必須依紀依法嚴肅查處、堅決追責”。《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對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作出了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百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
(三)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
在鄉村振興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立紀沿革】
黨章規定,“黨在任何時候都把群眾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眾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聯系,堅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不允許任何黨員脫離群眾,凌駕于群眾之上。”2003年《條例》就作出規定,違反有關規定,以各種方式亂收費、亂攤派,或者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財物等強令他人履行非法定義務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2015年《條例》結合新情況新問題,吸收《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農業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法規文件,對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表現進行了列舉,規定了本條第一款的內容。2018年修訂《條例》時增加第二款“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強化對扶貧領域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打擊力度。2023年修訂《條例》時將第二款中的“扶貧領域”修改為“鄉村振興領域”,符合我國從脫貧攻堅轉入推進鄉村全面振興階段的現況。
【違紀構成】
一、違規性
首先,本條規定既適用于黨員,也適用于黨組織。黨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要求任何黨員、黨組織都不能侵犯群眾利益。
其次,須有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本條規定了以下6種情形。
其一,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籌資籌勞”是指為興辦村民直接受益的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按照《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等規定經民主程序確定的村民出資出勞的行為。籌資籌勞必須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決策、合理限額的原則,做到群眾滿意就辦,不滿意就不辦。但在實踐中,少數黨員、干部違反程序開展籌資籌勞,隨意擴大籌資籌勞范圍或提高標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明讀本》一書中列舉了這樣的情形,有的不經過民主議事程序,村“兩委”擅自決定籌資籌勞數量,或者將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變成固定收費項目;有的強行以資代勞,使籌資籌勞成為加重群眾負擔的借口等。“攤派”是指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之外,要求有關單位或個人無償地、非自愿地提供財力、物力和人力,系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等規定明令禁止的行為。實踐中,少數黨員、干部任意增加對群眾的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向群眾轉嫁攤派費用;有的以支持開展工作為由,要求轄區內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捐贈”辦公用品等,都是攤派行為的具體表現。
其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這里的“扣留”系指用強制手段將群眾款物留住不放;“收繳”系指用強制手段查收繳獲款物;“處罰”系指有關部門對犯錯誤或者違法犯罪的行為主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這些執法權關乎群眾的財產權等切身利益,應當由行政機關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行使,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使用。比如,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組織不能自設權力,隨意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即便鄉鎮人民政府和基層站所擁有一定的相關職權,也必須在規定的權限范圍內、依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越權和違反程序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
其三,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克扣群眾財物”,是指將應當發放給群眾的財物扣留不給或者少給。克扣群眾財物無論基于何種目的,都是違紀行為。現實中的表現,主要有克扣惠農專項資金,向困難群眾發放的社會救助金、低保金以及各種補助等;扣減征地拆遷補償金、農村危房改造款等。“拖欠群眾錢款”,是指按照政策、文件或者合同等本該向群眾支付的錢款遲遲不予兌付。比如,不及時發放惠農補貼、拖欠應及時結算支付的工程款等。這些行為背后反映的是個別黨員干部群眾觀念出了偏差。對群眾打白條,欠下的是錢款,傷害的是民心,流失的是群眾的信任。
其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公共管理活動大多是義務的、免費的,具有公益性質。部分需要收取費用的管理、服務活動,在性質上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應當嚴格按照權限和程序辦理,否則就是亂收費。比如,借給群眾發放惠農物資之機,擅自收取手續費;明知國家已經取消相關收費,還違規繼續向群眾收取費用等。
其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主要是指,在為群眾辦理有關事項過程中,違反及時、周到、熱情服務原則,故意設置障礙,干擾、拖延正常的辦事程序,讓群眾在辦理相關事務中遇到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抑或明里暗里占便宜、要好處,“過手留油”,強拿硬占群眾財物,這些行為本質上是把服務群眾的職責當作管理群眾的特權,借機以權謀私,侵害群眾利益。
其六,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復雜多樣,《條例》難以窮盡所有情形,因此設置兜底條款,適應實踐發展。但需注意,兜底條款的適用必須從嚴、審慎,須行為的危害程度與明確列舉的前五類行為相當方可,不能寬泛、隨意,造成泛化濫用。
此外,實踐中應當注意兩點:一是《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規定》《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文件,都對嚴禁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等行為作出了規定或要求,是準確認定行為性質的重要依據。二是如果黨員實施的侵害群眾利益行為屬于涉嫌違法行為,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適用《條例》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
再次,責任主體須是直接責任者或者領導責任者。要注意區分決策環節是集體研究決定還是個人決定,并嚴格按照《條例》第三十九條關于“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的規定予以認定。
最后,情節較輕即可構成本條違紀。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與我們黨的宗旨背道而馳。本條規定情節較輕即構成違紀,應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體現的就是我們黨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和對侵害群眾利益行為零容忍、嚴查處的鮮明態度。對于如何界定情節的輕重,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行為的動機、次數、當事人主觀態度、數額大小及去向,受侵害群眾的人數、范圍以及造成的影響等因素準確認定。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在鄉村振興領域有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從重加重情節。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最艱巨最繁重的任務仍然在農村,必須始終在推進鄉村全面振興中維護好發展好群眾切身利益。《條例》貫徹黨中央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大決策部署,對鄉村振興領域存在的不正之風和突出問題從嚴懲治,以促進黨員、干部做好鄉村全面振興各項工作,特別是要切實防范和糾正在鄉村振興領域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
二、有責性
本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即明知行為侵害群眾利益,仍然故意組織、安排或實施,積極追求或者放任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的發生。
【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
與在辦理群眾事務時索賄的區別。吃拿卡要與索賄在形式上具有相似性,均可以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實現,但有以下不同:一是主體身份不同。吃拿卡要主體一般為聯系和服務群眾的黨員、干部,不一定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而索賄的主體必須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二是主觀故意內容不同。吃拿卡要在主觀上具有侵害群眾利益的故意,往往是“過手留油”式的占便宜、要好處,通常金額較小;而索賄主觀上是利用職權向他人索取財物的故意,數額一般較大。
與在辦理群眾事務時違規收受禮品禮金的區別。吃拿卡要行為違反群眾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行為違反廉潔紀律,兩者主要有以下不同:一是從主觀上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行為的雙方存在收送的合意,收禮方和送禮方都是紀律的破壞者;而吃拿卡要行為的雙方不存在收送的合意,雙方主觀意愿不對等,群眾是在被強制或者索要的情況下,將財物給予黨員干部。二是從侵害客體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行為侵害的客體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而吃拿卡要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害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還侵害了群眾利益,破壞了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損害了黨群、干群關系。三是從涉案財物處理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行為所涉財物應當予以收繳;而在吃拿卡要行為中,群眾屬于受害方,所涉財物應當按照規定退賠給群眾。(山東省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