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縣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中,積極探索建立六項工作機制,嚴格責任要求,確保主體責任層層落實。
建立黨組織主體責任報告制度。實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雙報告制度,每年12月10日前,各鄉鎮(街道)、縣直各單位黨組織向縣委和縣紀委報告本年度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情況,重點報告責任分工、責任落實、責任追究情況。第一責任人向縣委和縣紀委專題報告落實第一責任情況。
建立全委會述責述廉制度。縣委常委分別在屆中和換屆前一年向全委會報告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履行崗位職責情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接受委員評議。嚴格落實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向上一級紀委全會述廉制度,每年由縣委決定鄉鎮(街道)、縣直單位部分主要領導向縣紀委全會述廉。
建立黨政正職接受評議制度。下級黨政正職述責述廉報告報上級紀委,接受紀委委員審閱、評議,評議結果及時反饋,對存在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要求。運用民意測評、問卷調查、第三方調查等方式,全面了解群眾對黨組織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的評價,評價情況納入干部考核結果評定、作為獎懲使用依據。
建立廉政談話制度。建立黨組織成員之間常態化的談話提醒制度。黨政主要負責同志與領導班子成員、下級黨政主要負責同志,領導班子成員與分管聯系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每年進行廉政談話不少于一次,把廉政談話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述責述廉、任職前教育的重要內容和必經程序,提醒督促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
建立紀委約談制度。按照《江川縣關于實行紀委黨風廉政建設約談制度的規定》要求,推行紀委常委班子成員約談領導干部制度,聽取落實主體責任和個人廉潔從政情況匯報,對存在的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早查處。
建立“一案雙查”制度。在查辦違紀違法案件的同時,對黨組織的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調查。強化責任追究,凡是所轄范圍內出現嚴重違反作風建設規定、失職瀆職、貪污腐敗等問題的,黨組織及領導班子相關成員應承擔領導責任,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實施責任追究。對不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導致不正之風長期滋長蔓延,或者出現重大腐敗問題不制止、不查處、不報告的,實行責任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