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云南考察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中央關于從嚴治黨的要求,加大源頭治理力度,結合云南省“六個嚴禁”專項整治活動的開展,針對近年來巡視、審計工作中發現的突出問題,云南省委于7月29日召開常委會,對省政府關于規范國家投資工程建設招投標、公共資源交易、土地出讓、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等四個規定,進行了專題審議。決定于近期出臺《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工作的規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加強監督管理的規定》、《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的規定》、《關于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規定》等四項規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工作的規定》
為從制度上防止領導干部插手干預招標投標活動,《規定》從加強招標投標監管、完善招標投標工作制度、嚴格項目合同管理、嚴肅招標投標違法違紀追究,強化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等方面,對進一步規范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并就政府投資項目工作中存在的個別項目投資決策不科學、審批程序不嚴謹、項目建設超標準、超規模、超概算,事中事后監管不力等問題提出了解決措施和意見。
針對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越位”“不到位”“錯位”的現象,《規定》在進一步重申行政監督部門職責的同時,賦予了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綜合監督職責。同時明確了各級行政監督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要積極推進電子招投標系統建設,以實行電子招投標解決招投標活動中長期難以解決的突出問題。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加強監督管理的規定》
針對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化改革仍存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不完善,交易程序、規則流程不統一,交易平臺監督分散、監督執法效能不高,交易信息公開不充分、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不夠等情況,《規定》從規范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交易程序,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事中、事后監督,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強化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
一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問題,細化規范措施,完善監督制約機制,明確監督責任,強化源頭防范。二是夯實制度基礎。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原則,更好地規范交易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三是厘清職能職責。提出了綜合監督與行業監督相結合、項目審批與交易執行相分離、監督管理與交易服務相分開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四是體現公開透明。設置了“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章節,在信息平臺建設、交易信息發布、信用體系建設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以公開透明推動廉潔高效。
《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的規定》重點針對政府違規供應土地,違規少征、減免、返還及違規安排、支出、使用土地出讓收入等突出問題,進一步作出嚴格規定。一是嚴格土地出讓范圍和規劃管控;二是嚴格土地出讓前置條件的設定;三是嚴格土地出讓方案編制和審批;四是嚴格土地出讓底價確定;五是嚴格土地出讓信息發布;六是嚴格土地出讓進場交易;七是嚴格土地出讓合同管理;八是嚴格土地用途和容積率調整;九是嚴格土地出讓收入管理;十是嚴格查處土地出讓違法違紀行為。
《關于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規定》主要從嚴格規范行政審批和礦業權交易管理,壓縮自由裁量空間,強化中介服務管理,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等方面,進一步加強礦業權管理。一是嚴格礦產資源規劃管控;二是嚴格礦業權出讓;三是嚴格規范礦業權交易行為;四是嚴格礦業權延續變更管理;五是嚴格執行集體決策和信息公開制度;六是嚴格規范中介服務;七是嚴格規范礦產資源整合;八是嚴格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行為;九是嚴格查處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違法行為;十是嚴格責任追究。
兩個《規定》的主要特點:一是突出問題導向,有效預防廉政風險。二是強化剛性約束,針對實際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嚴明政策界限,壓縮自由裁量權和權力尋租空間。三是充分體現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并更好地發揮政府的監管作用。四是突出系統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合法性和規范性,確保從嚴要求,實處著力,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