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州紀委常委會議議事決策,推進決策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等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大理州于近日制定印發《中共大理州紀委常委會議議事規則》。
《規則》共8章31條,詳細對常委會議議事決策堅持的7條原則、議事決策范圍、會議組織召開的形式、會議議題確定、議事決策程序和要求、會議服務保障、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等進行明確規定。
《規則》嚴格會議組織召集。常委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常委會議由書記召集并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委托副書記召集并主持。遇重大突發事件、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不能及時召開常委會議決策的,書記、副書記或者常委會其他委員可以臨機處置,事后及時向常委會報告,也可采取常委會委員簽閱的方式進行。常委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和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會委員到會。常委會議的召開時間、議題,應當提前1天通知常委會委員和列席會議的有關同志。
《規則》嚴肅會議議題確定。常委會議議題一般由辦公室負責收集并審核,或者由副書記、常委會委員提出建議,書記或書記委托的副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擬提交常委會議研究的議題,承辦部門應當事先按公文處理程序,由辦公室對文字材料規范把關(涉及執紀審查的文字材料由案件監督管理室規范把關),經分管常委會委員、副書記審核后,報書記審批。
《規則》明確議事決策程序和要求。會議討論和決定問題時,常委會委員要認真負責地參與集體研究決策,充分發表意見,表明個人態度。對不屬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應當從全局出發關心支持,加強研究,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會議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常委會委員半數為通過,主持人當場宣布。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人的意見執行外,一般應當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后,再提交常委會議討論表決。常委會委員對常委會議作出的決定必須堅決執行。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一級黨組織報告。
《規則》注重加強對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常委會議作出的決定,由常委會委員分工負責組織實施。常委會委員要切實履行職責,及時推進工作落實,有關情況及時向書記匯報,重大事項向常委會匯報。決策執行過程中需作重大調整或變更的,經書記同意后,應當提交常委會議討論決定。辦公室信息督查科負責跟蹤督促常委會議決定事項貫徹落實情況。每次常委會議召開前,辦公室書面匯報上一次常委會議決定事項貫徹落實情況。常委會議有關情況,根據需要可以適當方式在黨內一定范圍通報或者向社會公開。(楊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