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相關規定
該款中的“有關規定”是指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中共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公安部、人事部2003年1月印發的《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等文件規定。上述文件對列入登記備案范圍的黨員、干部的因私出國(境)審查程序、因私出國(境)證件管理要求等作出了具體規定。黨組織要按照規定加強管理監督,黨員、干部要嚴格落實相關制度要求,把組織紀律執行到位。
關于“因私出國(境)證件保管”
依照《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第九條和《關于進一步加強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的通知》等規定,登記備案人員已申領的因私出國(境)證件,應在回國(境)后10日內,交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其中的登記備案人員是指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在職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離(退)休的廳(局)級以上干部;金融機構、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縣級以上金融機構領導成員及其相應職級的領導干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股權代表;各部門、行業中涉及國家安全及國有資產安全、行業機密的人員。對黨員干部不按照上述規定將因私出國(境)件交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的,可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追究黨紀責任。
常見情形
一是黨員干部違反出國(境)審批制度,未經相關部門批準即擅自出國(境),私藏護照或謊稱護照丟失不上交、護照領用后不及時交回;
二是未按規定向有審批權限的部門報批。
三是雖經批準因私出國(境)但存在擅自變更路線、無正當理由超期未歸等超出批準范圍出國(境)行為,這也是此次《條例》新增的內容。
案例警示
梳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的相關黨紀政務處分通報,部分涉及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問題。如2023年8月,重慶市體育局原巡視員李亞光被開除黨籍,其通報中指出“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未經批準因私出國”;山西省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郭金剛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其通報中指出“未經批準因私出國”。
黨組織要按照相關規定加強管理監督,黨員、干部要嚴格落實相關制度要求,把組織紀律執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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