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由于少數村組干部紀法意識淡薄、私欲膨脹、缺乏有效監督等原因,涉及農村“三資”領域的違紀違法案件頻發,尤其是村組干部挪用錢款的行為,由于村委會等基層自治組織具有自治性質和協助政府從事公務的雙重職能,村組干部管理的錢款來源多樣,因此,村組干部挪用錢款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還是職務侵占罪等相關定性問題值得關注。
占有公房但未過戶是否構成貪污
實踐中,存在少數黨員領導干部以替大家“謀福利”而受處分致收入減少為由變相收受錢款的現象,給案件精準定性帶來一定困擾,筆者在實踐中遇到這樣一起案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15單位印發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
近年來,一些高校工程建設、采購業務規模不斷擴大,眾多項目和資金涌入高校。與此同時,一些不法商人將目光投向高校基建、采購項目,圍獵手握后勤基建采購權力的高校公職人員。其中,有的不法商人逢年過節送禮,進行“感情投資”;有的“放長線釣大魚”,長期進行圍獵;有的公職人員在離職后收受財物,將履職謀利和收受財物人為分開。實踐中,逢年過節收禮與受賄經常交織在一起,給行為定性帶來一定難度。筆者結合具體案例,對上述問題加以探討,為精準定性處理此類案件提供參考。
實踐中,對國家出資企業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行為,在應認定受賄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貪污還是職務侵占,以及是否需要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如何理解“違反國家規定”的含義等方面存在不同認識。筆者結合實際案例,對以上問題進行探討,以期對該類行為的準確認定提供參考。
一、從執法司法實踐來看,瀆職犯罪案件證據的特點1.從證據種類看,證人證言、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同)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
筆者在查辦國有公司人員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被調查對象利用職權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其親友經營,向自己的親友輸送利益的現象大量存...
本文介紹國有企業、普通高校紀檢監察派駐機構處分批準權限適用。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的問題在執紀執法過程中較為常見,下面以此為例,來說明證據收集審核的具體內容。
實踐中,存在國家工作人員與他人合作開辦公司的情形,該行為屬于違規經商辦企業的違紀行為,還是以合作之名行權錢交易之實的行受賄行為,應結合具體情形具體分析。
實踐中,筆錄類型使用不規范的問題比較常見,如對其他紀檢監察機關立案的行賄人取證時使用訊問筆錄、與非黨員的監察對象或者證人談話使用紀委監委雙頭談話筆錄等,因此有必要對筆錄類型進行系統梳理。
1.對司法機關未作犯罪認定,退還財物的處置方式依據《監察法實施條例》第209條第4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依法將不認定為犯罪所得...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了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意在打擊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手中的金融工具,違規為他人出具票證,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職務犯罪行為。
金融領域腐敗社會危害性大,腐瀆交織危害更為突出。一些金融領域腐敗案件背后的失職瀆職問題,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損失觸目驚心,必須嚴肅懲處。
隨著對國有企業等重點領域腐敗的深入整治,涉及國企領導干部違規決策、失職失責等問題的相關刑法罪名在實踐中得以更多認定,其中就有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的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實踐中,精準適用該罪名,需準確辨析該罪名的主觀方面、嚴重不負責任、因果關系等要件。筆者結合辦理的案例,嘗試對該罪名進行釋法析理,以資參考。
隨著我國對教育投入的增大,高校后勤采購費用和支出日益增長。同時,其中也滋生一些腐敗問題。
近年來,我國持續加大對基層的政策、資金支持力度。同時,村基層組織人員借機攫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也時有發生。
國家出資企業中工作人員身份關涉到監察對象認定、罪名認定、管轄等問題。
1.如何制定談話方案、做好內部分工?(1)制定談話方案。談話人員要按照一人一策的原則確定談話策略,制定周密談話方案。(2)談話工作均應...
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是認定職務犯罪的前提。委派和委托是認定國家出資企業中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常見情形,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委派、委托等相關概念?在國家出資企業中,總經理辦公會能否認定為“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受委派經營管理國有資產的人員另行委托第三人代為履職,該第三人能否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對于這些問題,需要認真研究。我們結合審理的相關案件嘗試對相關問題進行分析,希望能為類似情形的處理提供參考。
開欄的話: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指出,突出重點領域,深化整治金融、國有企業、政法等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領域和糧食購銷等行業的腐敗。即日起,本報開設“深化整治重點領域腐敗·罪名與案例”專欄,著重選擇重點領域腐敗相關刑法罪名,結合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辦的案件,對相關案例及罪名適用進行分析,以資探討。
實踐中,對于部分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游的行為能否認定為違紀行為仍存在較大爭議,本案例從是否改變公務行程、是否具有旅游性質、是否增加公務成本等三個方面進行辨析,加強對此類行為的理解。
華某,W市某國有企業工程管理部副經理。須某,A工程公司(私營企業)老板。華某某,華某的特定關系人。
筆者在實踐中遇到這樣一起案例。某行政單位領導集體研究后,以財務人員甲的名義開設銀行賬戶設立“小金庫”,并存入630萬元,由甲負責保管。銀行工作人員見甲賬戶內有大量流動資金,推薦其購買“七天通知存款”,比活期存款利息高些,可以賺些利息零用。
2022年5月,趙某找到李某,請托其為趙某親戚趙某甲承攬A大學科技樓工程項目提供幫助。此后,李某組織飯局邀請趙某和劉某參加,并介紹二人認識,劉某當場答應為趙某甲承攬A大學科技樓工程項目事宜提供幫助,但事后其并沒有干預該項目的招投標工作。飯局結束時,李某收受趙某所送現金10萬元。幾個月后,該工程項目公開招投標,趙某甲并沒有成功中標該項目。李某得知了此情況,也沒有退還趙某上述10萬元。
共同騙取房屋征收補償款如何定性?
黨員干部“借雞生蛋”是否構成受賄?
對上級瞞報和虛假匯報的行為如何認定?
實踐中,國家工作人員打著與請托人“合作”的旗號并出資,再利用職權幫助完成請托事項,最終獲取“分紅”,表面上看符合正常投資的形式,但本質上是給公權力找一個變現的渠道,在認定此類行為時,必須穿透現象看本質,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
李某,時任A市市長;劉某,李某的特定關系人;張某,A市市屬國企B公司董事長。作為下屬,張某為維護好與李某的關系,曾多次宴請李某,李某經常邀請劉某一同參加,張某多次在宴請時表示,“如有需要請盡管吩咐”“一定落實好領導指示,做好服務保障”。
審查調查對象的15種心理。
王某,某區自然資源局局長。2019年6月,應A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請托,王某為該公司申請建設用地指標提供幫助。事后,趙某為表示感謝,將A公司名下一套價值600萬元的房產送給王某,王某接受房產鑰匙后,對該房產進行裝修并入住。為逃避組織調查,王某要求該房產繼續登記在A公司名下,待“安全”以后再辦理轉移登記,趙某同意并承諾隨時配合辦理過戶。2021年4月,趙某因需要短期資金周轉,在未告知王某的情況下,擅自將上述房產抵押給銀行,并申請了一年期的銀行貸款。2022年2月,王某、趙某被留置,至案發時房產抵押未能解除。
A公司系S市某國有控股企業,其中B國有公司出資70%,丙控制的C公司出資30%。甲、乙經B國有公司委派至A公司分別擔任董事長、財務總監,丙被A公司董事會聘任為總經理。
有效提升證據審核質量,對于保障和提升案件質量,推進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筆者結合實踐,淺議如何提升證據審核質量。
閱卷筆錄是案件審理環節理順案件事實的重要載體和審核證據程序的重要記錄,反映審理人員閱看案卷材料、發現案件問題、提出審核意見、形成審理報告的過程。高質量的閱卷筆錄能夠化繁為簡,直觀展現違紀違法事實,清晰反映證據狀態,對準確起草審理報告具有重要意義。筆者結合實踐,淺議制作審理閱卷筆錄的思考。
B市A有限責任公司,由戴某、張某共同出資設立。其中,戴某擔任董事長,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系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某擔任法定代表人。
袁某,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2017年至2020年,工程老板陳某陸續承接袁某管轄范圍內多個政府工程,袁某未提供幫助。2018年1月,陳某因工程建設需要,向袁某提出借款需求,承諾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袁某為賺取利息,決定出借家庭資金50萬元。同時,袁某將陳某借款需求及承諾利率告知其妻弟王某(非黨員、非公職人員),王某亦出資50萬元請袁某一同借予陳某,2018年2月,袁某通過王某賬戶將100萬元轉至陳某的銀行賬戶,并以王某的名義與陳某簽訂書面借款協議。截至2020年案發,陳某共支付袁某利息40萬元,袁某、王某各分得20萬元。
審理談話是案件審理部門履行審核把關、監督制約職責的重要方式,在保障被審查調查人權利、鞏固和提升案件質量方面有著重要作用。實踐中,要嚴格依規依紀依法開展審理談話,增強審理談話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有效提升審理談話質效。
王某,S市甲國企總經理。2016年,王某與控制多家私營企業的私企老板劉某通過業務相識,此后,二人開展合作拓展新能源汽車租售等業務。2017年至2019年間,王某明知劉某不具資金實力、不善經營管理且缺乏履約能力,仍利用全權負責經營管理的職務便利,違反甲國企經營管理制度,直接或通過中介公司與劉某控制的私企開展新能源汽車的租賃、購銷業務,采取違規收取商票并貼現、違規先提車后付款、零利潤銷售等手段濫用職權,致使甲國企無法收回汽車銷售款及租賃款,最終導致經濟損失達4億余元。
紀檢監察機關在辦理違規收禮案件時,會遇到黨員干部主動上交所收財物情形,對此有時采取登記上交方式處置。實踐中,主動上交與登記上交概念較易混淆。筆者嘗試對主動上交財物三種不同情形下的行為認定和涉案財物處置進行分析,以厘清主動上交和登記上交之間的聯系和區別。
周某,A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董事長。鄭某,B公司(私營企業)法定代表人。韓某,C公司(私營企業)法定代表人。
李某系某市副市長,張某系某私營企業老板。2015年,李某應張某請托,利用其擔任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張某承攬該市工程項目提供幫助。張某據此獲得巨額利益。2015年底,張某為了感謝李某提供的幫助,以幫助李某獲取高額利息為由,向李某提出借款1000萬元用于轉貸,并承諾保障李某本金的安全以及月利率3%的收益。2016年1月,張某收到李某轉來錢款1000萬元。2019年6月,李某退休。2019年7月,李某從張某處收回本金1000萬元,并獲利息1260萬元。經查,2016年7月至2019年6月,張某用李某1000萬元中的200萬元出借給私營企業主田某,月利率3%,共獲利息216萬元,張某未將這一事實告知李某,李某對于張某是否轉貸也未跟蹤了解。
A行為某地方國有控股城市商業銀行,其領導班子成員均為受國有投資方委派在A行從事公務的人員。
斡旋受賄和利用影響力受賄均系行為人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收受他人財物。兩罪均表現為行為人在請托人與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之間起到斡旋作用,在構成要件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兩行為可能存在交叉、競合。筆者認為,區分這兩個罪名應從以下幾方面把握。
甲為A市某單位“一把手”。乙為甲的胞弟,高中畢業后一直無業。甲乙二人曾商議,甲來負責“當官”,乙來負責“賺錢”,由乙照顧好父母。甲自擔任某單位“一把手”后,經常攜乙參加各種飯局,把乙介紹給自己下屬,并表示乙在做生意,讓下屬“照顧”。后乙多次直接找到甲的下屬丙和丁,在工程承攬、人事安排、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共1000萬余元。整個過程中,甲沒有就具體請托事項向丙、丁打招呼。后甲之子購房,甲讓乙支付200萬元購房款。此外,乙負責甲乙父母的購房、醫療、保姆等費用。
甲,中共黨員,某區建管委副主任,分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乙系個體建筑商,在甲所任職的轄區內承接建筑工程。2010年,甲在檢查乙承接的工程施工現場時發現揚塵太大等問題,遂要求其整改,乙找甲幫忙,甲予以關照,兩人因此結識。在交往過程中,甲提出今后如有工程可以給他推薦的人來做,乙答應。2015年,乙承接了甲所任職轄區內的某綠化景觀工程,系某市屬國企在該區開發的住宅小區的配套工程,乙將相關情況告知甲,甲提出讓其外甥丙來做,乙同意,并幫助丙順利中標。丙通過承接該工程從中獲利200多萬元,其將一半利潤送給甲。
在辦理受賄犯罪案件過程中,筆者發現,有的案件中,受賄人為規避懲處,往往“受而不收”,即不直接占有行賄人所送的財物,而是與行賄人約定由第三人甚至行賄人本人保管財物,還有的請托人就行賄數額向受賄人作出虛假承諾。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是受賄罪成立的客觀構成要素,實踐中,對此類本人未實際取得財物,或存在請托人虛假承諾等行為定性,以及犯罪既未遂形態認定值得探討。筆者認為,判斷的關鍵在于受賄人能否實際控制財物。本文對相關問題進行探析,以供討論。
趙某,某縣副縣長,與商人李某經濟往來甚密。同時,趙某還多次利用職務便利為商人孫某謀取利益。
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規定,委托理財型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的行為。在這一類型受賄中,由于國家工作人員與請托人之間在形式上存在“委托理財”的經濟關系,受賄行為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從而給犯罪認定帶來諸多難點。筆者結合實踐,對委托理財型受賄認定的有關問題進行探析。
當前,腐敗手段呈現出隱形變異的特征。個別黨員公職人員妄圖使用“障眼法”,自己隱身幕后,唆使“代理人”收受賄賂、充當“白手套”。其收受的好處不再局限于現金、禮金、銀行卡等形式,而是與掛名領薪、股票、期權等緊密結合,腐敗行為更趨隱蔽。筆者結合辦案實踐,對如何嚴查利用“代理人”腐敗案件談幾點體會。
甲系某市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長,乙系某私營房地產企業老板。為開發東風房地產項目,甲乙二人商議,共同成立東風房地產公司,注冊資本金1000萬元,甲出資200萬元,占股20%,乙出資800萬元,占股80%。
在司法實踐中,筆者曾遇到這類問題:黨員領導干部多次收受請托人以感情投資方式送予的財物,其中請托人有些有具體請托事項,有些則沒有,這類情況如何認定,是否構成受賄,如果構成,受賄數額是否累計計算?筆者結合相關規定對此予以分析。
筆者在實踐中曾遇到這樣一起案例。馮某系中共黨員、某中央企業三級子公司決策支持部經理。2020年6月,馮某因違紀受到留黨察看二年處分,處分期滿后于2022年6月恢復黨員權利。
對黨的組織給予紀律處理,是指黨的組織依照黨章和黨紀處分條例、問責條例等黨內法規的規定,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的組織所采取的紀律懲戒措施。
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強調,堅決查處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近年來,一些黨員公職人員的腐敗行為變得隱蔽復雜,“在位不收退休收”“在職不收離職收”,企圖通過“期權腐敗”的方式,延長權錢交易時間跨度,規避被查處的風險。“期權腐敗”具有時間跨度長、隱蔽性強、查處難度大等特點,為對其監督定性、量紀定罪帶來一定困難。筆者結合實踐,對查處“期權腐敗”案件需注意的問題談幾點看法。
行受賄犯罪中,賄賂雙方有時會依托中間人居間交換信息、相互引見、溝通關系、撮合條件。此類居間介紹行為,有人認為應認定為介紹賄賂罪,有人認為應認定為行受賄罪的共犯,由于二者法定刑差距較大,實踐中,如何準確認定?筆者對此進行了分析,以供討論。
馬某,中共黨員,A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書記、主任。2019年4月,收到A市審計局關于對2018年預算執行情況及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的審計通知后,馬某擔心2018年單位違規發放過節費10萬元的行為被審計發現,于是安排財務人員將涉及該10萬元的記賬憑證予以轉移,并篡改了相關賬簿記錄。A市審計局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該情況,隨即移送A市紀委監委處理。據此,A市紀委監委對馬某立案審查調查。
劉某,A國有企業負責人。2015年8月,A國有企業流動資金緊張,經董事會研究決定將企業綜合樓對外出租,并報上級主管單位同意。B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某得知后,遂向劉某表示想購買該樓所有權。因該樓所占土地為國有劃撥土地,無法通過交易辦理所有權過戶手續。王某提出,由其負責辦理所有權過戶手續,A國有企業需要積極配合。劉某認為,王某不可能將該樓房進行過戶,答應王某的要求也實現不了,遂表示同意。
第一種形態處理措施,指對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輕微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行為人,給予提醒談話、警示談話等非處分類的處理措施。第一種形態作為“四種形態”中占比最大、運用最多的形態,如何精準規范運用,關系到“四種形態”運用效果。筆者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探析,以供討論。
張某,某市某區公安局經偵大隊大隊長,分管該區經濟犯罪案件偵辦工作。2020年7月,該區居民唐某得知張某女兒之前通過了教師招聘成為教師,遂找到張某,請求張某幫助其女兒能夠順利通過教師招聘考試。張某答應幫忙,唐某許諾事成后給予張某50萬元人民幣。張某接受請托后找到該區教育局局長謝某。謝某明確表示,目前教師招聘考試工作程序正規,無法辦理。張某得知后,未將實際情況告知唐某。2020年8月,唐某女兒通過自身努力,順利通過教師招聘考試。同月,唐某將50萬元給予張某,張某予以收受。
實踐中,一些黨員、干部借節日探望、婚喪嫁娶之機,頂風違紀違法,違規向有關領導干部或單位贈送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財物(以下統稱禮品禮金),甚至搞權錢交易、謀取不正當利益。對此,在有力懲治收禮的同時,還需要依規依紀依法處置違規送禮的問題。
根據監察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沒有被調查人陳述或者供述,證據符合法定標準的,可以認定案件事實。該款規定對調查實踐中的“零口供”貪污賄賂案件證據的收集提供了指南,也對監察機關辦理“零口供”貪污賄賂案件提出了更高標準。筆者認為,應從注重全面收集書證、全方位收集證言、查證贓款贓物去向三個方面著力,通過形成互相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有效提升貪污賄賂“零口供”案件的辦理質量。
李某,某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下屬A公司的出納,2013年開始在A公司工作,2013年2月將一筆金額40萬元的A公司資金用于個人理財,一個月后歸還,按照刑法的規定已超過追訴時效。初核發現,A公司直到2015年才改制為該事業單位獨資公司,改制前屬國有控股公司,而李某是A公司經該事業單位授權直接招聘的合同制人員,該事業單位按照雇員制管理辦法對其進行管理。
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指出,要圍繞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目標任務,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等重大戰略部署加強監督檢查,有力有效服務新征程開好局起好步。推動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干部敢為、地方敢闖、企業敢干、群眾敢首創。江蘇省江陰市紀委監委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充分發揮監督保障作用,不斷激發全社會干事創業活力。
黨章第四十條規定,“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直至紀律處分”。
談話僵局本質上是矛盾運動的一種狀態,矛盾運動的前進性與曲折性表明僵局有朝好的方向發展的可能。正確分析談話形勢以及轉化條件,利用有利條件創造有利形勢,促使談話整體進程朝著有利方向發展,就可以破解談話僵局。破解談話僵局關鍵在于促使談話對象由對抗轉向合作,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點入手。
張某,中共黨員,A市某國有糧食公司總經理,該糧食公司經營范圍包括向B公司供應小麥。2017年,糧食經銷商王某找到張某,稱其有渠道拿到向B公司供應小麥的指標,由其組織供應,請張某利用糧食公司資金、倉儲等條件,幫助解決供應小麥資金不足等問題,承諾事成后按照75%、25%比例分配收益,雙方簽訂合伙合作協議。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高質量發展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首要任務。”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區紀委監委切實履行好監督基本職責,找準服務發展和履職盡責的切入點、結合點,以強有力的監督保障政令暢通、優化營商環境、解決群眾急難愁盼。
趙某,系甲縣縣長劉某表弟,二人關系密切。2017年初,趙某邀商人張某到甲縣投資一政府招商項目,并告知其與劉某的特定關系,有能力為項目中標及實施提供幫助。后經趙某請托,劉某在該項目競標過程中為張某謀取了競爭優勢,使其順利中標,并在項目建設相關手續辦理方面提供了幫助。項目完工后,趙某謊稱劉某要求張某提供100萬元“辛苦費”,后張某將100萬元交給趙某并委托轉交劉某,趙某予以私吞,劉某對此不知情。
被審查調查人的辯解是其行使申辯權利的體現,也反映了其態度和認識。實踐中,要加強對被審查調查人辯解的收集與固定,堅持正向論證與反向排除相結合,確保案件定性精準、實現良好辦案效果。
房產作為不動產,兼具使用屬性和價值屬性。因房產的價格普遍較高,通過收送房產實現利益輸送逐漸成為賄賂犯罪的常見手段。筆者結合實踐,對涉房賄賂認定的若干情形作以下辨析。
專項監督是紀檢監察機關做實做細監督基本職責、不斷提高監督效能的重要抓手。黑龍江省七臺河市紀委監委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堅決清理風險隱患大的行業性、系統性、地域性腐敗和堅決整治各種損害群眾利益等問題的部署要求,牢牢把握監督工作的新要求、新內容,聚焦重點、緊盯難點、關注痛點,突出“專”字抓監督,有力有序開展“點題整治”,全力提升監督精準度和實效性。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第二十三條規定,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以上兩個條款中都出現了“加重一檔”,具體運用時有何區別?筆者認為,對此應厘清幾個概念。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以來,執紀執法制度規范越來越嚴密,程序要求越來越嚴格。黨紀處分條例、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以及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對具有某些身份的被審查調查人規定了特別的辦案程序。根據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相關工作要求,筆者對案件辦理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主體身份以及辦案程序進行了梳理。
趙某,男,中共黨員,某省屬國有A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分管公司物資采購、產品銷售等工作;錢某,趙某妻子;錢某某,錢某之弟,某民營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強調,“推動市縣巡察向基層延伸,加強對村(社區)巡察”。江蘇省南通市海門區堅持政治巡察定位,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為統領,聚焦黨中央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決策部署,結合實際開展鎮村一體化巡察,以高質量巡察監督護航高質量發展。
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本條規定包括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兩個罪名。在刑法分則中,該條規定較有特色:在一個條文中將兩個不同罪名概括性地予以規定;兩罪同為結果犯,兩罪成立都要求“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兩罪的犯罪客體、犯罪主體以及可適用的刑罰相同。實踐中如何界定兩罪,筆者認為,應把握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下稱《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明確了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監察對象的認定規則。此類監察對象受委派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中從事公務,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委派型”國家工作人員。結合實踐,筆者認為,國有控股、參股公司中監察對象的認定,應準確把握“委派”的以下屬性。
關某系A市某局局長,錢某、鐘某系私營企業主。錢某知悉鐘某與關某關系好(非特定關系人),遂給鐘某300萬元,請其轉交給關某并請托幫忙盡快審批某事項。鐘某將100萬元轉交關某并告知該錢款為錢某所送。剩余200萬元鐘某私自留下。后關某利用職權幫助錢某完成審批,錢某為感謝鐘某協調,又單獨送給鐘某50萬元“感謝費”。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堅持大抓基層的鮮明導向”“完善權力監督制約機制,以黨內監督為主導,促進各類監督貫通協調,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四川省廣元市昭化區紀委監委探索建立“一站一點一冊”打好基層監督“組合拳”,延伸監督觸角,夯實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基礎,以精準監督推進精準治理。
日前,中央紀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案件質量評查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監察機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常態化、全覆蓋的案件質量評查機制。紀檢監察工作實現高質量發展,首先就體現在案件辦理的高質量。案件質量評查工作,既是紀檢監察機關的一項經常性工作,更是在制度設計上保障案件質量的有效手段和有力抓手。實踐中,如何規范高效開展案件質量評查工作,筆者認為應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
模糊性是語詞的常見屬性,客觀地存在于語言當中。在法律領域,模糊語詞的運用比較常見,在立法和法律適用活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審查調查工作中,談話筆錄(包括狹義上的談話筆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源自被談話人的言語表述,必然會用到模糊語詞,而辦案人員在整理加工、提煉概括談話內容以形成筆錄時,也要圍繞證明目的和證據標準對模糊語詞作出選擇與確認。因此,正確看待筆錄中模糊語詞存在的必然性與合理性,審慎、規范使用模糊語詞,對提高筆錄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趙某,群眾,某管材銷售公司實際控制人。2004年起,趙某先后成立了多家管材、閥門銷售公司,代理銷售閥門、水暖器材、水泵配件等供水管材、管件,并承攬供水管道工程分包業務。2004年至2022年,A國企主要負責人甲(另案處理)應趙某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趙某將其代理的管材、管件品牌納入A國企供應商名錄,并通過向A國企相關負責人打招呼,幫助趙某承接相關供貨業務。在此期間,趙某先后送給甲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60余萬元。經審計,除去正當經營支出,趙某通過行賄所承接的業務共計獲利4800余萬元。
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強調,要對比較突出的行業性、系統性、地域性腐敗問題進行專項整治。福建省漳州市紀委監委深入學習貫徹中央紀委二次全會精神,聚焦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的部門、行業和領域,從選題、監督、治理三個環節精準發力,推動實現靶向整治、系統施治。
受賄行賄不僅要一起查,而且要一起罰。處罰行賄的很重要一點在于行賄違法所得特別是財產性利益的追繳,而追繳的前提在于準確認定違法所得。實踐中,行賄罪違法所得的認定往往是辦案中的難點,對此,筆者談幾點思考。
張某甲,男,1975年1月入黨,A市環衛集團董事長。2018年7月,A市環衛集團作為業主單位對外公開招標垃圾處理廠建設項目,B公司董事長李某請求張某甲幫忙,并順利中標該項目。
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對起訴意見書應當具備的主要內容和制作要求等予以明確,規定“《起訴意見書》應當忠實于事實真象,載明被調查人基本情況,調查簡況,采取留置措施的時間,依法查明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情節,涉案財物情況,涉嫌罪名和法律依據,采取強制措施的建議,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這是規范制作起訴意見書的主要依據。
扣押是監察機關在調查職務違法犯罪案件中可依法采取的一項重要措施,便于收集被調查人的涉案物品和相關證據材料。監察法實施條例將監察法對扣押措施的原則性規定予以細化,用11個條文對采取扣押措施的工作要求作出詳細規定。調查人員在工作中要嚴格執行各項制度規范,強化程序意識,依規依紀依法采取扣押措施。
實踐中,查準賬是發現違紀違法或涉嫌貪污挪用等犯罪問題線索的重要途徑,要善于從異常的會計資料中發現疑點。筆者認為,應著重關注以下方面。
由于我國刑法中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入罪數額以及法定最高刑相差較大,研究單位行賄罪的認定標準及其與行賄罪的界限,不僅有助于解決實踐中單位行賄與個人行賄如何合理界分的難題,也有利于貫徹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決策部署。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方面把握。
范某,中共黨員,國有A公司黨委委員、總會計師。2012年4月,范某妻弟楊某與其朋友成立B公司并與A公司發生業務往來,楊某占股60%,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楊某多次向A公司相關業務部門人員告知其與范某的親屬關系,范某對此知情。
案件審查調查過程中的證據質量一定程度上決定著案件辦理的質量。在案件審查調查過程中,通過設立證據收集運用審核關口,以確保案件進入審理環節之前相關證據經過嚴格審核,以此提高案件質量,確保案件辦理工作在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軌道上運行。對于在審查調查過程中如何進行證據審核,筆者談幾點思考。
實踐中,為保障和提升案件質量,很多縣級紀委建立了鄉案縣審機制,常見的模式是鄉鎮紀委對違紀案件進行內部審理后、履行處分審批程序前,將案件報送縣級紀委審理部門進行審核把關。由于鄉案縣審和鄉鎮報批案件均需要報縣級紀委進行審核,且均由審理部門受理,為避免實踐中出現程序適用混亂、處分審批流程不規范等問題,筆者對二者之間的區別和銜接予以分析。
電子數據兼具法律和科學雙重屬性,其生成、存儲、傳輸等各環節均依賴于電子信息技術。這決定了電子數據取證除遵循一般法律規定外,還要遵守相關的專業技術性規則,相較于傳統證據,其取證規則更為精細化和專業化。監察法實施條例對電子數據的規定更加細化和完善。筆者認為,實踐中做好監察案件電子數據取證工作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姜某,A市科技局局長,與A市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某因工作關系認識。2022年9月,私營企業主張某因在A市人民法院有經濟糾紛案件尚未判決,遂請托姜某向A市人民法院有關領導打招呼,希望獲得有利判決,并送給姜某100萬元,姜某答應張某幫其向黃某打招呼。但姜某實際未與黃某聯系,后張某在A市人民法院的案件勝訴。
圖解紀法丨中央紀委辦公會議批準哪些處分事項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打造一流營商環境,是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促進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保障和有力支撐。河南省許昌市建安區紀委監委立足職責定位,發揮監督保障作用,持續治理營商環境中的突出問題,不斷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和良好發展環境。
王某,某國有物業公司副總經理。2018年至2022年,王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欺騙手段,將所任職公司的保安派駐業務款轉入自己注冊成立的物業公司,非法侵占國有資金365萬余元。錢款轉入王某個人公司銀行賬戶后,其又通過偽造保安人員工資表及領取備用金的方式將資金提現,累計提現362萬元,其中2021年3月至2022年3月案發,提現150萬元。
立案時未收回的債權能否認定為已經實際造成的財產損失,是瀆職犯罪案件辦理的難點。因認識不同、標準不一,實踐中也容易出現“同案”不同處置的情況。筆者認為,立案時未收回的債權能否認定為瀆職犯罪經濟損失,要貫徹證據裁判、無罪推定等基本原則,重點關注以下問題。